工伤保险待遇
发布日期:2015-08-10浏览:1857
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。
(1)职工因工负伤,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,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。医疗期间,原标准工资照发,直至医疗结束时止。
(2) 职工患职业病,凡被确诊的,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]或职业病待遇。
(3) 职工因工致残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,按伤残等级发给证¥并享受相应待遇:
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按规定实行退休。
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;因变岗降低了工资,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。
(4) 职工因工死亡,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。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:供养1人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供养2人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 40%;供养3人及以上者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%,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。
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。
稂据国家有关规定,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。
(1)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。
(2) 划定女职工经期、已婚待孕期、怀孕期、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并严格遵守。
(3) 女职工在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享有基本工资,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允许在劳动时 间内进行产前检查。
(4) 女职工产假为90天。其中,产前休假15天;难产增加休假15天。
保险管理
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。
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。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,可预先 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。
第十七条保险支付或索赔。
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,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(或受益人)向保险机构 (公司)申请支付或索赔。
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,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。
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、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、增减、企业间转移、撤保、续约等事务。
附则
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,保险法规、政策变动较大,公司应 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、政策动态,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。
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,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,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并由董事会批准。
(1)职工因工负伤,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,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。医疗期间,原标准工资照发,直至医疗结束时止。
(2) 职工患职业病,凡被确诊的,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]或职业病待遇。
(3) 职工因工致残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,按伤残等级发给证¥并享受相应待遇:
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按规定实行退休。
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;因变岗降低了工资,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。
(4) 职工因工死亡,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。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:供养1人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供养2人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 40%;供养3人及以上者,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%,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。
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。
稂据国家有关规定,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。
(1)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。
(2) 划定女职工经期、已婚待孕期、怀孕期、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并严格遵守。
(3) 女职工在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享有基本工资,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允许在劳动时 间内进行产前检查。
(4) 女职工产假为90天。其中,产前休假15天;难产增加休假15天。
保险管理
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。
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。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,可预先 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。
第十七条保险支付或索赔。
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,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(或受益人)向保险机构 (公司)申请支付或索赔。
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,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。
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、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、增减、企业间转移、撤保、续约等事务。
附则
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,保险法规、政策变动较大,公司应 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、政策动态,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。
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,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,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并由董事会批准。